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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起诉离婚皆拒绝抚养子女 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法院驳回诉讼不准予离婚
来源: 时间:2021-11-08 09:53 编辑:耿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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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本案中夫妻先后两次离婚又复婚,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始终强调自身的客观困难拒绝直接抚养子女,对子女的需求和挽留视若无睹。为了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只能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暂不予准许。

张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在二人不到十年的婚姻当中曾先后两次离婚再复婚,期间生育两名子女,2021年二人又一次以性格不合为由来到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及庭审中,主审法官三次组织调解。张某始终坚持自己的工作时间不固定,不宜抚养孩子,希望两名子女均由周某抚养,自己每月给付2000.00元的抚养费。周某也向法官表示自己工作不稳定,无法抚养孩子。在庭外,法官对两名子女进行了询问,获知了孩子的真实意愿。可即便如此,面对孩子的请求张、周二人仍旧无动于衷。庭审结束后,法官也曾经考虑根据孩子的选择处理抚养关系问题,但几经思量,法官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滦平县人民法院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以青春之我创建青春之家庭,青春之国家,青春之民族”不仅是革命先辈对我们的嘱托,更是当代法官工作的一大目标。今后,滦平县人民法院会继续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深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文/河青新闻网记者张环麟

河青新闻网编辑肖延昭|频道主编耿硕|频道监制李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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