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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战疫·法治同行】④ 谎报、瞒报疫情,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河青新闻网 时间:2021-01-11 23:38 编辑:耿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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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为了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石家庄市司法局、市普法办联合河北青年报、河青新闻网等媒体,开通“全民战疫·法治同行”栏目,组织普法讲师团的律师、专家,通过以案释法形式,助力群众科学高效依法防控疫情。

本栏目将重点围绕哄抬物价、制造谣言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以及常见的居家办公、合同纠纷及网购等法律问题,深入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为当前防控疫情提供法律参考,着力推动依法抗疫,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全过程。

■本期法律专家:王晓艳(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述】

一、 谎报疫情案件

邢台南宫陈某(未成年人),2021年1月6日,在朋友圈看到某朋友发送的核酸检测报告为阴性,就故意用P图的方式将阴性修改成阳性,谎报疫情。

辖区派出所查证属实后,依法给予陈某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二、 瞒报疫情案件

深圳龙岗区黄某于2020年1月18日自驾车到疫情区探亲,返回深圳后,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走访,其一直故意隐瞒从疫情区返回深圳的事实,且不自行隔离还多次外出与他人接触,导致72名居民和3名社区人员被隔离医学观察。

警方对黄某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从以上谎报或瞒报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在这样的重大疫情面前,采取的是从重从严处罚原则。

【律师解析】

本期法律专家、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王晓艳律师释法如下——

每一个人必须接受相关机构进行流行病学的调查、检测;如果不配合疫情防控的相关管理规定,不服从或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或措施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情形归结如下:

1.进入小区、公共场所等,不配合登记、不进行体温检测,也不配合相应的管控措施,故意隐瞒自身的身体状况。以上的情形,轻则公安机关将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严重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公务罪等刑事处罚。

2.在本人去过疫情区,却隐瞒行踪轨迹不上报;或知道自己有感染新冠病毒的症状,却不自行隔离、不报告,仍去公共场所的。以上瞒报疫情的情形,则公安机关将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若行为直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河青新闻网编辑肖延昭|频道主编耿硕|监制李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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