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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他人“顶包” 犯包庇罪获刑
来源:原创 时间:2020-09-18 01:08 编辑:李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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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青新闻网讯 近日,献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承办一起因替他人顶包判刑又判刑的案子。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停车结怨,2013年6月5日晚11时许,王某纠集他人到王某某住处对其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左外踝粉碎骨折,并砸坏监控电脑后驾车逃走。事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以犯故意伤害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1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肃宁县公安局在清扫本地黑恶势力团伙过程中,抓住一名名为李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李某某主动交代其带人至被害人王某某住处,持械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并毁坏电脑主机,后李某某找到一个名为王某的人替其顶罪,致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并且李某某买通了被害人王某某及几名证人,让他们指认打人的是王某。

 

王某在李某某授意下冒充犯罪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作假证明掩盖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王某因犯包庇罪,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肃宁县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在献县法院被提起再审。献县法院再审认为,有新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故再审撤销对王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且王某犯包庇罪已被肃宁法院判决,再审不再涉及。

 

文并编/河青新闻网编辑王郭君 通讯员赵晴|频道主编李媛|频道监制贾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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