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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后,还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来源: 时间:2023-05-24 15:53 编辑:董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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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董某某将一面印着“当代包公 刚正不阿”的锦旗,送到邯山法院民事审判庭赵瑛珊法官手中,用以表达对法官为民解忧的感谢之情。

从愤怒到微笑,从不信任到送锦旗,这个“变脸”虽然有些猝不及防,但邯山法院干警真情为民办实事的工作态度,终究让当事人明白:争取孩子抚养权,并非一定要“兵戎相见”。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邯山法院一直在行动!

案情回顾

原告董某某、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经我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男孩刘某甲、女儿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孩子抚养费用。

但是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常年在外工作,孩子由被告年迈的父母抚养。原告董某某考虑到:目前孩子正是培养良好学习和生活习惯的关键时期,然而现在的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十分不利,特别是小女孩生理发育期早等情况,更需要妈妈的关心照顾。

为此,董某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爱之深,盼之切。对女儿现状的担心与不安夹杂着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抵触与不理解,让这位母亲乱了阵脚,随即发生了“屡次冲撞法官、拒绝透露孩子相关信息”等行为。

赵法官丝毫没有生气,而是一直将“善待每一位当事人,走进老百姓的心坎里”作为工作要求,坚持把同理心作为沟通的桥梁,设身处地为董某某着想。在了解案情后,经过耐心细致地进行劝导,最终让董某某放下心理防线,主动配合法院工作。

法官审理

本案中,虽然董某某与刘某某在调解离婚时已明确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女儿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后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董某某生活,现女儿已满八周岁,在确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时应当尊重女儿的真实意愿,故原告主张女儿变更由其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官寄语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充分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灵造成更大创伤。

河青新闻网编辑万丹|频道主编耿硕|频道监制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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