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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沧县人民法院: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上路 与重型货车发生事故死亡
来源:河青新闻网 时间:2023-05-31 10:25 编辑:董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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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青新闻网讯 2022年1月6日,一重型仓栅货车行驶至某路口右转弯时将在其右侧直行通过路口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13岁)撞倒并碾压,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机动车驾驶员在通过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电动车驾驶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认定二人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电动车驾驶人的父母将机动车驾驶人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6万余元。

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4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以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的赔偿比例过高为由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机动车重量大、速度快,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而言,机动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极易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造成重大的伤害。因此,为了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小心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如果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依法应当减轻非机动车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但是,在本案中,无论赔偿多少钱,也无法挽回电动车驾驶人如花的生命。

其实本案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争议都不大,但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然而,现实生活中,十几岁的孩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现象随处可见,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智力、体力发育不成熟,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忽视交通规则,这就导致与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的伤害性更大,极易给未成年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家庭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孩子的安全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应当行动起来,阻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断提高孩子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孩子们文明出行的整体素质,为孩子们筑牢交通安全防线,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开开心心出门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文/河青新闻网记者张环麟 通讯员田园
        河青新闻网编辑万丹|频道主编耿硕|频道监制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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