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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法院:保险合同起纠纷,法院调解促和谐
来源: 时间:2022-09-30 19:19 编辑: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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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青新闻网讯 近日,沧州市海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2022年1月21日,保险期间内,甲某驾驶某公司所有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后车辆失控与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接触部位与护栏接触部位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某无责任。

因原告某公司为甲某驾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后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但由于原告与被告对于甲乙双方车辆损数额协商不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经承办法官审查该案属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具有调解的可能性,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调解,但因原被告对赔偿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未果,按照法定程序海兴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手续。

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再次表达了调解的意愿,于是,承办法官在开庭前针对双方争议的问题再次进行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公司车辆损失62000元,本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今后,海兴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即贯穿于立案、庭前、庭中、庭后等各个阶段,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

文/河青新闻网记者张环麟 通讯员姜鹏程

河青新闻网编辑孙晓华|频道主编耿硕|频道监制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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