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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向重特大疾病倾斜
来源:张蕾 时间:2023-02-09 11:10 编辑:孙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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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青新闻网讯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就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具体意见,坚持普惠型产品起步,不断丰富和完善医疗保险产品体系,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模式。

基本原则

不得设置前置条件

《指导意见》中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面向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补充型医疗保险。

《指导意见》提出,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应遵循参保广覆盖、待遇可衔接、商业化运作、发展可持续等四方面原则。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应面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

坚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重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以及政策范围外费用,同时向如恶性肿瘤、罕见病等重特大疾病倾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梯次减负功能。

坚持政府鼓励指导,企业自负盈亏,群众自愿参保原则。以市场机制、保本微利为运营导向,不断提升产品性价比。

坚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长期稳定运行的目标,强化产品远期规划,不断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度和内涵。

主要工作

合理确定交费标准

《指导意见》提出,实施联合承保,在河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保险经营能力优质、群众服务能力强的相关商业保险公司主体可参与共保体建设,在河北省医保局、河北银保监局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共同推动相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在省内的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河北群众服务满意度。

合理确定交费标准和保险待遇,在省医保局、河北银保监局等部门的指导下,承办保险公司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交费标准,建立完善的保险价格调节机制。

根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定位和成本精算,合理设定赔付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及免赔额、赔付比例、赔付限额,赔付标准要体现保大病、保重病、减负担的原则。

提高理赔的便利性

《指导意见》提出,多元筹资鼓励群众参保,河北省医保局在推动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交费基础上,研究探索利用个人账户购买河北省医保局、河北银保监局等部门指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承办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和理赔的便利性,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完善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管理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线上参保、掌上理赔、线上服务”。

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完善商保系统与医保系统的衔接,分阶段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一站式”结算,解决“看病垫资、理赔跑腿”问题,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承办保险公司要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节约成本,承保理赔等主要服务环节应依托自有网点及队伍开展运营,确保服务水平。

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支持、产品设计支持、数据信息支持、宣传指导与监督、群众服务等工作;银保监部门要监督指导保险公司合规运营,发挥职能优势,明确长效机制,加强风险预警,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承办保险公司要加强财务精算,按保本微利原则设计产品,全力做好理赔服务,保障理算准确性,提高理赔时效性,应赔尽赔,提高群众服务满意度,提高产品可及性,同时避免客户投诉情况,提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信誉。

《指导意见》还提出,强化风险防范,在加强政府引导、协助推广的同时,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信息和廉政等风险。保险公司的运营要不断创新风控理念,转变风控方式,丰富风控手段,同步落实风险防范与规范发展。

文/河青新闻网记者张蕾

河青新闻网编辑孙晓华|频道主编耿硕|频道监制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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